10.3969/j.issn.1004-9428.2017.02.014
应诉管辖规则的中国生成史
应诉管辖规则属于国际通行规则,但我国真正接纳它已是2012年的事情,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程序的应诉管辖其实是改革开放背景下法律需要与国际接轨的结果.基于有错必纠的传统观念、对处分原则的过度限制、起诉制度的限制等原因,我们长期未真正接受应诉管辖规则.随着当事人自我负责观念的强化、配合删除管辖错误再审事由的需求以及对有错必纠观念的重新审视,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终于接纳了应诉管辖规则.应诉管辖规则进入民事诉讼法之后,设定法官告知义务的问题虽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但由于其并非应诉管辖规则的“标配”,再加上我国现实原因,致使未能写入《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第35条被视为移送管辖规则的组成部分,但其实应当在应诉管辖规则框架下理解,至于司法解释制定者所追求的规范目标可以考虑通过缺席判决与拟制自认的逻辑在应诉管辖规则内解决.
应诉管辖、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应诉答辩、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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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2017-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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