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7.02.009
人身危险性导入罪量要素之检讨
经济犯罪中以“数额+情节”的定罪模式,虽然克服了入罪标准僵化的缺点,但是人身危险性也夹杂在情节中进入罪量要素.在贪污贿赂犯罪、盗窃罪、逃税罪等40多个犯罪中,将罪前受过的行政、刑事处罚及罪后悔罪表现等体现人身危险性因素,作为数额折抵因素计入罪量,以达到刑罚可罚程度.然而,罪量体现法益的侵害程度,具有客观性,所以,在定罪功能上,罪量要素应无人身危险性栖身之地.人身危险性侵入罪量要素,表现出明显的社会防卫思想,混淆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混淆了刑法对象是行为而非行为人,造成了重复评价,最终不适当的扩大了犯罪圈,侵犯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人身危险性只有外化为客观情节时,方可进入罪量要素.
人身危险性、罪量要素、客观属性、权利保障
25
D924.1(中国法律)
2017-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