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6.06.012
即时通讯记录的司法认定
《民诉法解释》首度明确了即时通讯记录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然而,即时通讯记录通讯主体未知性、通讯对象无形性、通讯方式瞬时性、通讯内容非稳定性等多重因素却合力引致其司法认定巉岩林立:抽象维度,主体困境、原件困境、语境困境并列,微观维度,集中呈现为司法说理机制不足、司法认定标准模糊、司法认定结果分化等复合缺陷。在此基础上,构建即时通讯记录的鉴真规则、辨识规则、原本规则等专属性司法认定规则成为破解其司法认证瓶颈的综合进路。
即时通讯记录、相对独立模式、鉴真规则、辨识规则、原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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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法学各部门)
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网络即时通讯记录司法认定问题研究”15YJC820003的阶段性成果。
2016-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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