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6.05.011
刑事强制医疗的程序转换
刑事强制医疗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并不绝对互斥,当各自适用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可能要转换为另一种程序时,关键要看程序所能提供的保障程度。应对《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第3句作出实质解释,普通程序中可以附带地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只有从强制医疗程序转而适用普通程序才算是真正的程序转换,这个过程可以自动发生,不必程序倒流。原则上二审程序及复议程序也应照此处理。
刑事强制医疗、普通程序、复议程序、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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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16-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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