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6.05.010
刑事定罪证明标准类型的哲学辨析
在特定的意义上,诉讼证明中的事实确信,可以区分为两种确信类型,一种是客观的确信,一种是合情的确信。这两种确信可以分别用来说明中国多年来在规范上坚持的证明标准和西方国家的一般定罪标准。近年来中国学界在讨论证明标准改革问题时存在着许多哲学话语的误用,改革论者多不当地抹杀了中西证明标准的实质区别,而坚持论者则滥用了哲学主义话语。我们需要将已有的论争从哲学话语迷雾中解救出来,开展真正重要的工作,即:分析两种确信在具体认识论逻辑上存在的不同以及所带来的法律效应,进而以此解析中国与西方国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实践上的许多重大差异,以及中国法律的诸多变革所需的认识论前提。
定罪证明标准、客观确信、合情确信、哲学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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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NCET-13-0982的阶段性成果;四川省创新团队“西部民族法治发展与创新研究”15TD0049;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项目2016XWDS0301的研究成果。
2016-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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