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6.05.008
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面临着“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诘问。实践中检察权不正当行使甚至违法行使的案例时有发生,建立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是检察权自我净化的重要举措。检察权内部监督的核心问题在于理顺并平衡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之间的关系,需要从检察一体出发进行制度考量。检察权内部监督的要素可以分为静态要素和动态要素,前者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后者包括运行主体、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完善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应同时兼顾动态要素和静态要素。从静态要素上看,应构建纵向维度的上下级检察机关及上下级检察官之间的监督关系,横向维度的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的监督关系;从动态要素上看,应在运行主体上建立检察官的职业化管理体制,在运行程序上实现内部流程规范化,在运行结果上实现考核评估机制科学化,建立起立体化的监督网络。
检察权、内部监督、检察一体、检察官独立、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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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3(法学各部门)
201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机制研究”GJ2013B11的最终成果。
2016-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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