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6.04.012
证人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
证人是否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在境外法治国家的立法中呈现三种不同的类型。相关国际公约正在逐渐认可证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我国应当明确承认证人享有此权利。由于证人与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角色不同,两者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在行使条件、保障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为了平衡真实发现与保障证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的关系,我国应当赋予证人有限的罪行豁免,严格限定豁免案件的适用范围,并完善证人作证的豁免程序。
证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作证豁免、如实作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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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受司法部2013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在我国的解释与适用”13SFB3021资助。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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