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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6.04.010

渎职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司法认定

引用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司法解释为渎职罪设置的追诉标准之一,但由于其概念相对抽象,以及司法人员对其理解上的偏差,适用中出现了自由裁量较为随意、适用范围泛化、轻刑化严重等问题,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应从纠正理解和认识偏差入手,理清其与非物质损失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恶劣社会影响”的涵义,综合判断、完善方法、谨慎适用;总结既判案件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表现形式,提炼升华、细化渎职罪相关司法解释;运用好案例指导制度,编撰参考案例,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

渎职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物质性损失、非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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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中国法律)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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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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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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