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6.04.009
法国“机关”犯罪立法述评及其启示
法国“机关”犯罪理论研究和立法规定不仅具有开创性,而且在司法实践获得成功。法国新刑法典将“机关”犯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地方行政机关及其联合团体”,将入罪条件确定为“在进行‘可签订公共服务委托协议’的活动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立法安排不仅绕开了“国家主权原则”的难题,对于减少司法适用的不确定性也发挥了积极的效用。然而,我国“机关”犯罪立法之初就存在理论准备不足的问题,随着社会发展,“机关”犯罪立法和实践的矛盾日显突出。因此,对法国“机关”犯罪立法经验加以总结和借鉴,对于完善我国“机关”犯罪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机关犯罪、公共服务、行政合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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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中国法律)
“2014-2015年国家留学基金委高水平公派留学生项目”资助。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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