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6.04.004
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及其制度展开
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有别于既判力,正当程序保障下的自我归责原则作为既判力的正当性基础,仅能成为赋予生效法律文书以执行力的不充分且不必要条件。已经正当程序保障的确定债权,因不存在再事争议的常规救济途径,具备赋予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虽未经正当程序保障但当事人对债权不存在实质性争议的推定债权,因债权成立且合法具有高度盖然性,在保留必要后置性程序保障的基础上,具备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鉴于我国缺乏执行文与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执行力的赋予、消减及其与禁诉效力之间的关系均不能简单套用德日相关规定,而有必要予以深入检讨。
执行力、执行名义、执行文、程序保障、执行力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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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与协作研究”16GZQN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强制执行法体系研究”12JJD820012的阶段性成果。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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