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6.04.003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判决效力范围
对于第三人参加诉讼时的判决效力范围问题,学理上存在颇多争议,大陆法系传统理论采参加效力说,认为本诉确定判决对诉讼参加人发生参加效力而非既判力。在纠纷一次解决的绝对化追求下,责任追究功能成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计和适用的核心,导致这一制度与大陆法系的诉讼参加制度发生了偏离,使得判决效力问题变得十分复杂而难以沿用辅助参加效力。对此,有必要回归到既判力原理的立场,结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同形态,对判决效力范围予以具体分析和检视,以求既有制度与理论的尽量自洽。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辅助参加、参加效力、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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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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