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6.04.002
既判力时间范围制度适用的类型化分析
《民诉法解释》第248条在我国确立了民事诉讼标准时制度(既判力时间范围的原则规定),但在法理定位的论述上,《民诉法解释》又将第248条作为第247条(一事不再理识别)的例外情形。依既判力理论的基本法理,前诉既判力影响后诉的形态不仅限于前后诉相同的情形,也同样存在于前后诉不同的情形,因此第248条存在着脱离第247条独立适用的情形。而且,通过对既判力客观范围与既判力时间范围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既判力时间范围在制度适用形态方面并不具有一般化适用的意义,而应当限定在特定的情形中。
既判力时间范围、既判力作用形态、既判力客观范围、标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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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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