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6.03.011
“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证伪与建议
“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一词开始出现于学者论著和司法解释中,但其却有矮化民事责任法律地位、错判民事责任实践地位、助长刑事本位主义等重大弊端,是对法律渊源和责任来源的误读,不具有作为法律术语的科学性,是刑法迷信以及相关用语混乱的产物。“刑事损害赔偿责任”可避免上述弊端,是该词的良好替代;“附带民事判决”则可以用作其他具体场合的替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刑事损害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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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中国法律)
福建省社科规划青年项目“海峡两岸罪赃移交互助研究”2014C137;福建省教育厅教育科研A类项目“刑事和解的责任互动机制研究”JAS14069阶段性成果。
2016-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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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