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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6.03.006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

引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应当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围绕政府信息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及时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时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

信息公开、内部信息、三需要、公开主体、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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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政府建设研究”14ZDA018阶段性成果。

2016-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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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24

201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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