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6.02.003
和解制度所涉实体及程序问题研究
和解是一类重要的典型合同,编纂民法典时应当对其要件、效力等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诉讼和解以既判力、执行力等公法上效力,使其区别于私法上和解。但诉讼和解有无效、可撤销等原因时,则应当适用民法之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在判决确定后执行开始前,以及在执行程序中,均可以达成私法上和解,此种和解之私法上效力与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均应受到尊重。为协调私法上和解与生效判决之关系,应当确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但在此过程中,应当基于和解契约的原理和民事诉讼的原理,尽量对债权人的权利提供充分保障。
和解契约、私法效力、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债务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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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法学各部门)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2016-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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