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6.02.001
民法上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研究
补充责任在民法上具有独立的价值,但在实践中的诉讼形态并不统一。多样化的诉讼形态不仅使实践操作复杂化,而且减损了补充责任设立之价值。有必要将补充责任的“顺序性”从认定责任的顺序性修正为履行责任的顺序性,并以牵连必要共同作为适用必要共同诉讼之解释,将补充责任履行之条件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之顺序。在《民法典》编纂中确定并统一补充责任的适用形态与规则,统合散落于民商事规范中的补充责任,明确规定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纷争。
民法、补充责任、诉讼形态、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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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法学各部门)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10XN103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中国强制执行法体系研究”12JJD820012的阶段性成果。
2016-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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