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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6.01.005

检察官参与命案现场勘验制度研究

引用
我国当前的命案现场勘验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一方面勘验人员法律程序意识淡漠,执法操作不规范、不科学;另一方面,现场勘验主要服务于“抓人破案”,对证据的收集呈片面性、碎片化倾向,以致后续诉讼中无法以证据定案.引入检察官参与命案现场勘验制度能够实现检察官对于重大、有影响命案的事前介入、同步监督、证据引导,对于规范命案现场勘验、保障证据收集的“量”和“质”、从源头上减少“瑕疵案件”、遏制冤假错案大有裨益.当前,创设该制度须明确检察官参与命案现场勘验的基本原则,其与公安等侦查人员在勘验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参与命案的范围边界.作为被参与的一方,公安等侦查机关应当转变思想,积极合作,实现“双赢”.另外,公检之间还应建立信息通报和互联互通等配套反应机制,保证双方在命案现场勘验中的无缝对接.

检察官、命案、犯罪现场勘验、证据引导、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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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3(法学各部门)

作者参与的2015年度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官参与命案现场勘验制度研究”JL2015B08;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检察环节刑事错案成因与对策的实证研究”14CFX023

2016-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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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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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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