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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6.01.002

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工作

引用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工作的新挑战[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 称《决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十分令人瞩目. 但是法律界对何为“以审判为中心”认识仍存在歧义.我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主要 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指审判在公诉案件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分为互 相联系、先后衔接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大阶段.只有经过审判才能对被告人定 罪量刑,《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 罪.”

以审判为中心、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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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D631.41;D252

2016-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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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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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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