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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5.06.014

台湾警询笔录制作的理论与实务

引用
在台湾,讯问被告人制作笔录,不论是检察机关,抑或是警察机关,重罪、轻罪任何案件一律都必须要全程连续录音;必要时,并应全程连续录像,资以作为证明认定被告犯行之证据,具关键性作用。从客观效果而言,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比传统的笔录方式更为有利于准确地固定和保全被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一方面可以透过录音、录像过程真实呈现原貌,另一方面可以使讯问过程透明化,有利于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上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减少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现象的发生。此外,为落实被告人权、建构公平正义的诉讼制度,还引介台湾刑事审判庭上的录音、录像制度法制化,录音、录像光盘交付等规定与相关争议,以及台湾最高法院裁判相关案件之见解等,冀供参考借鉴。

警询笔录、讯(询)问、制作笔录、法庭录音、录像

D915.3(法学各部门)

2015-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2页

14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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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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