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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5.06.012

论庭审实质化

引用
“以审判为中心”有两层基本内涵:一是从外部关系来看,审判相较于侦查、起诉处于中心地位,侦查、起诉应当服务于审判;二是从内部关系来看,庭审尤其是第一审法庭审理在整个审判阶段处于中心地位。首先要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先从内部确立并巩固审判的中心地位,进而扩展到审判与侦查、起诉外部关系的调整,从小到大、由里及外、以点带面,最终在整体上确立审判的中心地位。为此,要对公诉审查程序、庭前准备程序、人民陪审员制度、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规则等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

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三机关关系、证据裁判、直接言词原则

D925.2(中国法律)

2015-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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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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