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5.06.005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解释与适用
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在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应当适用于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各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在内容上,检察官客观义务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真实性义务”和“公正性义务”,同时派生出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请求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必要处分的权利。而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将承担检察行政责任和职业伦理责任。被追诉人客观上无犯罪嫌疑,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而展开侦查和起诉的,其诉讼行为无效。被追诉人客观上有犯罪嫌疑,则检察官即使违反客观义务,其侦查、起诉行为原则上仍然有效。如果检察官对明知是有罪之人却通过隐瞒、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等方式为其脱罪,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其诉讼行为无效。
检察官客观义务、法律监督、真实性义务、公正性义务诉、讼行为无效
D916.3(法学各部门)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原理及运用研究”14AFX014的阶段性成果。
2015-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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