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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5.04.004

行政诉讼举证规则的体系解释

引用
确定举证责任规则,应当考虑各方诉讼利益与提供证据的可能性.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原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负举证责任;原告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曾经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自己具有法定资质或者享有法定权利等主张负举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各自主张的其他待证事实负举证责任.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法院依法组织当事人提供、交换、补充证据,特定情况下可自行收集证据,但不得收集证据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证据、第三人、原告、被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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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2015-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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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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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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