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5.04.00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与问题
新法在两个方面拓展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是以行政行为取代具体行政行为,增加了可诉行政行为的类型;二是将行政诉讼的权益保护范围由“人身权”、“财产权”扩展为“合法权益”.新法内容的变化同样存在一些值得讨论的问题:旧法之下名为“混合式”实为“列举式”的受案范围确立方式没有发生实质变化;行政行为取代具体行政行为带来了个案诉讼对象确定的困难;在将行政合同诉讼纳入受案范围的同时,却并未适应行政合同案件的特点将原告范围扩张到行政主体.
列举式、合法权益、混合式确立方式、行政行为、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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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2015-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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