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5.03.007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案件管辖
确定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及其案件管辖,应当基于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诉讼经济原理、司法改革相关政策、行政区划改革政策等因素,以及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理体制。必须以坚持检察职权法定为前提,弄清楚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功能所决定,其管辖案件应当实行固定管辖与接受指定管辖相结合。其固定管辖案件需要与按行业设置的公安机关侦查职能大致衔接,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管辖范围大致对应。其接受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是具有受地方因素影响的高度可能性的案件或者已经受到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
跨行政区划、管辖、公安业务对接、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
D926.3(中国法律)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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