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5.02.006
铁路运输检察体制改革
我国铁路运输检察体制在历经初建、恢复重建和移交地方实行属地管理等发展阶段后,目前正步入新的发展期,但铁检分院与省级检察院在管人与管事、专属管辖与地域管辖等问题上都还存在矛盾之处.现行体制加强模式、完全属地管理模式及大交通检察模式等三种继续推进铁检体制改革的思路各有利弊,需要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设想,综合考虑如何更进一步优化铁检制度.
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属地管理、专属管辖、交通运输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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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中国法律)
2015-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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