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428.2015.01.008

行为无价值论与主观违法要素

引用
在犯罪成立之际,是否在对行为及其结果进行评价的同时,也应将判断重点放在行为的故意、动机与目的等主观要素上,这一直被认为是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关键对立点之一.有的结果无价值论者全面否定主观违法要素,但其恰好不能有效保护法益;有的结果无价值论者例外地承认主观违法要素,但其必然陷入方法论上的困境.行为无价值论承认主观违法要素,主张排除主观违法要素会导致构成要件无限定,不能向国民明示处罚范围,也无法准确认定犯罪;故意犯的违法性程度明显高于过失犯;刑法中规定的目的犯是主观要素影响违法性的具体表现;中国司法实务中大量案件的处理也特别考虑了主观违法要素.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逻辑出发,应该认为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对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要求行为人有故意或目的,主观要素影响违法.承认主观违法要素,就可以很好解决假想防卫中的“回旋飞碟现象”;同时,要使违法概念和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概念保持一致.

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违法要素、故意、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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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中国法律)

2015-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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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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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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