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4.06.013
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初探
集中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简易程序案件的整体效率,但实践中存在繁简分流不彻底、适用范围不明确、目的理解有偏差、辩护权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简易程序的集中审理通常关注的是多个案件的集中审理,要遵循效率均衡原则与实体完整原则.集中审理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不得进行;与其目的本身相抵触的,不宜进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通过优化侦查程序终结后的案件分流、建立相应的办案组织与模式来实现案件的集中审查与集中起诉.审判阶段,法院应对案件进行集中的庭前审查与庭前准备,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模式实行集中审理.司法机关在对简易程序案件适用集中审理的同时,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集中提供法律援助.
效率均衡、实体完整、集中起诉、集中审判、集中法庭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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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重点课题“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研究”编号GJ2013B16
2014-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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