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4.06.004
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制度
台湾地区检察官的基本办案组织采取单一检察官的“独立官署”制,大部分案件均由一位检察官单独承担、个别运作,虽应受主任检察官及检察长的监督,但主任检察官、检察长相当信任并尊重检察官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见解,给检察官很大独立办案空间.在检察一体制下,主任检察官基本上是中间干部,属于行政职务,并不受职务保障,但他有高度司法行政特征,任务在于分担检察长指挥监督之责.其行使行政主管权责时,必须注意不得侵犯检察官司法事务上之独立判断权责,并保护检察官免于行政干扰.主任检察官本身亦兼检察官身份,得行使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检察官之权限.
主任检察官、独立官署、检察一体、独立判断、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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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3(法学各部门)
2014-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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