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试点检察院主任检察官的职权配置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1”总体上,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所确定的45项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行使的职权,根据权力的性质、特点、影响等,由检察长向不同办案部门的主任检察官进行了程度不同的授权.整体上讲,对公诉、诉讼监督、自侦部门的主任检察官授权程度依次递减,行使审查批捕、公诉等职权的主任检察官可以更为独立.对于非终局性的权力如起诉权,由主任检察官独立行使,而不起诉等终局性权力,则不完全由主任检察官行使;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程序性问题,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其他案件或事项可由主任检察官决定,对于应由检察长决定的事项,主任检察官有权提出建议.
试点、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独立、副检察长、终局性、权力、检察委员会、自侦部门、诉讼监督、诉讼规则、授权、审查批捕、力的性质、公诉、程度、案件、起诉权、程序性、昌平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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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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