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4.05.017
民事调解监督问题调研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208条增加了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监督的规定.新法实施已近两年,调研发现,调解监督数量各地差异较大,一定数量的检察机关尚未开展调解监督工作,同一机关不同时期调解监督数量的变化较为明显.办案数量的不平衡与调解监督理念、对具体监督事由的理解以及监督部门的机构设置存在一定关系.此外,混合式调解模式决定了实践中调解监督的对象不局限于生效调解书.在实际案例中,监督事由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还包括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抗诉虽然在调查中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但实际采用最多的监督方式仍是检察建议.
民事调解、监督数量、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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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4(中国法律)
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项目GJY2014C31
2014-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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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