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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4.04.016

公私权界分视角下的社区矫正

引用
社区矫正是对刑罚执行方式的重要改革,也是我国社区自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社会参与性.但由于对社区矫正中国家公权与社区自治权的界定不清,再加上社区自身发育尚未完备,在社区矫正长达十年的试点中,公权力的运作仍居主导地位,社区矫正演化为“司法”矫正,其自身蕴含的价值难以充分体现.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必须在区分公权、私权不同作用空间的前提下,厘清有关社区矫正的认识误区,实现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和实施主体的分离,并清晰定位三类参与人的地位和作用,确保社区矫正能够依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顺利实现预期目标.

社区矫正、公权、私权、刑罚执行、社会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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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13(中国法律)

2014-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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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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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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