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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4.04.01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的“二元制”判断

引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难点是危险方法之界定.可考虑引入不能犯的危险判断学说并适度改造,其危险判断体系为:判断资料以可查明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主,但特殊情况下可考虑一般人认识到的事实;判断时点以事前判断为基础,但判断主体可结合具体情况考虑事后判断的必要性;判断基准以科学的一般人的认识为准,对于特殊情形、特定主体等,可考虑本人认识到的情况;鉴于本罪的危险方法因开放式犯罪构成要件规定而易成为口袋罪,应严格把握判定危险方法的范围,并区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在此基础上,应以极端暴力性所支撑的针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重大危险状态为准进行定量对比分析.

危险方法、公共安全、判断基准、极端暴力性、定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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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2(中国法律)

2014-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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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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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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