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4.03.008
迈向可接受性的中国行政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中国的行政法治将迈入“可接受性”的时代,新时代的工作重点是提高行政执法的可接受性.当前行政执法活动可接受性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作为执法依据的现行行政法律体系存在“滞后”、“混乱”、“藏私”、“脱节”等严重问题,因此提升我国行政法治可接受性的基本路径不是通过法律修辞和法律论证等方式进行心理干预,而应进行全方位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其中理论创新层面的关键是厘清行政法治所追求的可接受性的具体内容,提炼出不同社会群体的重叠共识的核心要旨所在——有利合作原则.制度变革层面的关键则是确立行政法的便宜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由法治原则承担规则的基础和指引,由合理性原则承担漏洞补充,由比例原则承担自由裁量权控制,由便宜原则承担创制规则的例外的基本原则群.
行政执法、可接受性、合作、便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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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2013年度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和谐行政法律秩序建构研究”SFH2013D03
2014-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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