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428.2014.02.011

何为“挪用”

引用
刑法中的“挪用”含义不能只作形式的理解,必须作实质解释.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只是构成挪用公款罪中“挪用”的形式要件.接受“挪用”款项的个人或者单位无权“用”公款,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挪”的行为,才是公款私用,才具有“挪用”的实质要求,此时才有真正的法益侵害.只有同时符合形式要件与实质要求的挪用行为,才能是刑法中的“挪用”犯罪.只要接受“挪用”款项的个人或者单位具有对于公款的“用”的正当性,就不是“公款私用”,应当排除行为人“挪”的刑事违法性.在涉及私权的政府违法案件中,司法对犯罪的解释,更应当秉持优先保护私权的刑事政策基本立场.

挪用、挪用公款罪、形式解释、实质解释、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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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2(中国法律)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变迁与刑事政策”12FXB005的部分研究成果,并受“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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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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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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