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4.01.014
自然人行为能力识别要素论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认可的一个人可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从结构上可被分解为形成意思的能力、行为的能力、立法抽象的行为能力.智能与年龄、精神状态、生理健康和自由在不同程度上决定着意思能力的识别;而性别、身份和财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自然人实际行为的能力.这些影响和制约因素在当代民法行为能力制度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为了实现意思自治和权利平等的理念,立法者在法律上塑造抽象的行为能力时,应以意思能力为核心,以年龄为行为能力类型化的首要标准,以精神状态为补充标准.
行为能力构成、意思能力、识别因素、合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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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中国法律)
该文系重庆市社科规划青年项目“自然人行为能力特殊状态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2011QNFX55
2014-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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