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4.01.005
欧美律师职业伦理比较研究
美国律师职业伦理以律师法规作为载体,主要有三大法源,即法院判例、律协等法律职业组织编撰的规范性准则及法学权威机构或人士的专门著述.职业组织编撰的规范性准则及法学权威机构或人士的专门著述主要包括,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法律职业行为规则范本》、美国法学会编撰的《律师职业伦理重述》以及Hazard教授和Hodes教授合著的《律师职业伦理》.在美国,律师规范由各州制订.美国律师协会制订了一部已为多数州所采纳的职业伦理规则,职业惩戒程序则归各州最高法院掌控,各州律师协会也涉足职业惩戒程序.规制法律执业的所有公认规范认同相同的核心价值,但在律师是否应仅效忠委托人或者更加关注公众利益这个问题上仍无定论.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律师职业伦理基本类似,但除大陆法系主张律师应更加注重公众利益外,两者最大区别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不够信任律师,相关法律对律师的限制较多,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强调律师作为委托人代理人的作用,给律师较大独立活动空间.
律师职业伦理、律师法、欧美律师职业伦理、比较研究
22
D0-053
2014-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