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3.05.016
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实践与发展
目前,内地与港澳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合作,仍然遵循回归前形成的“个案协查”的模式,尚未签署刑事司法制度性协议安排,致使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合作面临诸多法律障碍.相比之下,港澳地区已与美、英、法等20多个国家缔结了司法合作协议,并开展了多方面的司法合作实践.因此,我们应当以香港、澳门《基本法》为依据,先将在实践中形成的“个案协查”工作机制法制化,再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内地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刑事司法协助安排、逃犯移交安排和被判刑人移管安排的签署.同时,应认真探索在“一国两制”下具有我国特色的区际逮捕令制度,探讨跨区域犯罪共同打击和惩治的措施安排.
区际刑事司法合作、个案协查机制、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安排、区际逃犯移交安排、区际逮捕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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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11BFX137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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