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3.05.003
程序公正与实体真实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了具体界定,要求每一个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就把程序与实体紧密结合在一起了,此时程序对实体结果起着直接的决定作用.在“法律真实”观点之下,程序公正与实体真实的关系就呈现出这种一元化的特征,即只有建立在程序公正基础上的实体真实才具有正当性和权威性,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真实.在运用证据的三个主要阶段、四个基本环节中,也即在侦查取证程序、审查起诉和举证程序、审判中的质证和认证程序中,都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且最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算达到了第53条规定的要求.
程序公正、实体真实、法律真实、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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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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