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3.04.015
论具体人格权建构的一般方法
由于一些值得保护的人格利益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客体,因此无法通过传统的“客体+权能”的权利界定思路建构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作为一个规范现象,其存在是为了形成具体规则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以及实现不同人格利益不同对待.只要能够建构具体确定的行为规则就可以建构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的界定可以按照是否存在具有法益社会公开性的客体而分别采纳传统的客体加权能的模式或积极规定行为规则的方式.
具体人格权、权利界定、行为规则、权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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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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