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3.04.011
程序类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分析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程序类情况说明因其法律性质定位不明、证据能力界定不清、证明力评价标准随意而饱受质疑.新刑事诉讼规则体系所构建的以非法证据排除和瑕疵证据补正为核心的程序性裁判,因其所指向证明对象的不同而存在着自由证明与严格证明的分野.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及其所要求的证明方式,应对程序类情况说明所必须具备的规范性程度予以分级,满足相应要求的情况说明才具备证据能力.
程序类情况说明、严格证明、自由证明、证据能力、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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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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