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3.02.012
撤回公诉问题评析
立法没有规定撤回公诉制度,但司法解释对这一制度予以了规定.司法实践中,撤回公诉的主要原因来自证据方面,公诉证据标准难以精确把握、实质性公诉审查缺位、案外因素影响起诉决定等因素会导致少数已诉案件无法定罪.刑诉法修改后,控辩对抗的增强、证人出庭力度的加大、非法证据的排除等变化也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变数.诉讼经济、传统文化、考评机制等原因,又使得一定时期内不可能用无罪判决来处理全部无法定罪的案件,而只能以撤回起诉作为并行方式.对撤回公诉予以程序规则,是检察机关有效应对质疑的重要路径.
撤回公诉、证据不足、无罪判决、正当程序、刑诉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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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研究》GJ2011C06最终研究成果
2013-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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