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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3.02.003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解析

引用
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哪些机关和组织具有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而公共利益领域的多样性决定了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界定.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规定检察机关之原告资格可适用于各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须处理好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和行政公益诉讼之被告地位的关系,并对“有关组织”的范围和条件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有关组织

21

D915.2(法学各部门)

作者主持的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以团体诉讼制度之构建为中心"批准号08BFX063;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70后学者学术发展计划学术团队"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法治问题研究团队"的阶段性成果

2013-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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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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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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