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2.04.013
论公诉之撤回及其效力
撤回起诉以处分原则及其引申出的变更原则为基础。撤回起诉具有终结诉讼进程的效力,不等于退回到审查起诉阶段,不能再做不起诉决定,并且在不符合特定条件时不得再行起诉。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只能以撤回起诉终结诉讼,而不能再做不起诉决定。撤回起诉应当具有自己独立的救济制度。
撤回起诉、诉讼系属、处分原则、不起诉、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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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1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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