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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2.04.007

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兼论检察官办案中的总体感觉与刑法教义

引用
检察官在判定犯罪的过程中不能凭总体感觉而先取结论再对结论牵强附会地找依据,而是应该以案件事实为依托,根据刑法教义,对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逐一进行检验,最后得出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结论。在不具有其他情节的情况下,普通公民也只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才成立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应理解为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认定犯罪过程中不能对同一个情节重复评价。

刑法教义、非法拘禁罪、情节严重、先行行为、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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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4(中国法律)

201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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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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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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