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2.03.009
民事执行权制约体系中的检察权
针对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中执行难与执行乱这两大问题,检察权的介入成为司法界和理论界求助的一种解决途径。但必须区分这两种检察权的不同性质。虽然都是基于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权",但针对外部干扰执行导致的执行难问题所进行的检察监督是守法监督,在性质上是检察执行协助权或检察支持执行权范畴;针对法院滥用执行权导致的执行乱问题所进行的检察监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执行监督。两种性质的检察权介入从制度功能目标,到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权力行使的主体、客体、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等等均不相同。定义检察权和执行监督的概念,澄清执行监督与执行权制约、执行救济、执行协助等其他相关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以期实现检察权的正当介入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方面的预期功能,而不是事与愿违,甚至适得其反。
执行权、检察权、执行救济、执行监督、执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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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项目《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国特色的执行监督制度研究》成果
2012-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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