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2.03.005
简易程序新规定的理解与运用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但不会对现状形成太大冲击,其适用条件彰显了对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明确了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审判组织,拉开了简易程序类型多元化的序幕;规定了公诉人应当出庭,完善了诉讼结构。检察机关需探索合理方式来解决公诉人出庭带来的成本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被告人主体地位、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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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12-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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