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2.02.018
诉讼调解的价值正当性与优先性——兼论“调解优先”
诉讼调解具有价值正当性,是我国大陆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特色。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强制调解"、盲目追求和相互攀比调解率等现象,究其思想根源,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当前司法政策强调"调解优先",从肯定诉讼调解的价值正当性转变为强调其价值优先性。强调诉讼调解的价值优先性,是与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调解自愿、合法原则相矛盾的,是与法院的审判职能相矛盾的,也是与民事诉讼制度和ADR之间的功能分化相矛盾的。这种观念与对我国古代法制传统、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传统和国外ADR的片面理解有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对诉讼调解的定位是:肯定其价值正当性,而非强调其价值优先性。司法政策应当与这一定位相协调,"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是比较科学的表述。
诉讼调解、调解优先、价值正当性、价值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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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2(法学各部门)
2012-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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