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2.02.010
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
部分过程性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对外公开,部分则应不予公开。具体标准和范围是:过程性信息中的意见信息一般不公开,未成熟的主体行为信息不公开,事实信息应当公开,过程结束后的过程信息应公开。
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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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1(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与任务研究》10zd&042
2012-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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