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1.06.018
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研究
可预见规则原理源自于法国民法学家博迪埃的理论,英国普通法将其引进并加以适用。可预见规则在两个多世纪的发展中,一方面呈现出适应客观需求的灵活性特质,一方面呈现出易受到政策影响的受限性特质。诸如在公共运输、电力等公共企业部门违约的情况下,以不滥用权利为前提,可以排斥可预见规则的完全适用;在法律制裁故意违约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可预见规则,以此使故意违约人承担较重的责任;在基于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以及公平正义考虑的情况下,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受到损害与收益之间合比例原则的限制。
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政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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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8(中国法律)
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软件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Bfx10;国家社科基金“合同法中预期与信赖保护研究”10CFX044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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