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1.06.016
关于我国公诉裁量权的几点建议
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以法定主义为原则,兼顾裁量主义的刑事公诉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公诉裁量权,但当前规定存在适用范围过窄、适用方式单一、未考虑公共利益、事前监督程序缺失、事后救济机制不健全等诸多不足。考察国外的公诉裁量制度,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实际,对公诉裁量权的完善,应从扩大公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增设不起诉替代措施、确立公共利益原则、构建事前监督程序、完善事后救济机制等方面着手。
公诉裁量权、立法建议、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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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专项项目《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基本理论与方法》09YJCA820058;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重点项目《量刑规范化与量刑建议的基本理论》项目号:HJ20IOAIO的部分研究成果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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